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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申请条件及如何申请

更新时间:2019-01-22 09:59:00 浏览次数:543次
区域: 阜阳 > 颍泉
类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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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客户咨询针对阜阳市科学技术奖励需要哪些条件?阜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如何申请,政策给予什么支持呢?小编在这里给大家将关于阜阳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内容分享一下,希望有所帮助。
  章 总 则
  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性,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阜阳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专利奖。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其它奖项不设等级。
  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阜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市科技奖的评审。专业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市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对推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及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
  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届不超过3项,可以空缺。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个人和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专利奖授予下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个人和组织:
  (一)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做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显著的作用,实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自申报之日前已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含已收到授权通知书),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有效专利。
  市专利奖等同市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第三章 市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1次,每届奖励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四)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市科技奖候选项目应当经成果登记后并由推荐组织或个人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进行推荐。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市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决议,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评委会作出的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
  (一)突出贡献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5个;
  (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4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3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2个;
  (三)专利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2个。
  第十七条 市科技奖获奖组织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 市科技奖获奖人员享受的优惠政策、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市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得设立面向全市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4日市政府发布的《阜阳市科技进步奖励办法》(阜政发〔2002〕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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