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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条件和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9-01-22 09:57:21 浏览次数:166次
区域: 阜阳 > 颍州
类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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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如何申报,申报条件及好处都有哪些呢?
  章 总 则
  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精神,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家、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全市孵化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推荐申报和省级孵化器。
  第四条 各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的具体业务指导与服务工作,加强孵化器的规划和培育,科学建设配套设施。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
  第五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融资、管理、培训、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七条 孵化器的发展目标是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的局部良好环境,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推行“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的条件与认定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孵化与培育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及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支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的管理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大专以上学历的应占80%以上),接受过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在20%以上;
  (三)孵化器性质、定 位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四)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综合型孵化器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以上。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
  (六)孵化器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可为科技创业人员和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七)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金融机构以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密切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八)专业孵化器应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并建有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咨询能力和管理能力。
  第九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三)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四)入驻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半,纳入“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计划”的人才或从事战略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5年;
  (五)企业成立时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部分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六)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七)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条:
  (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型服务企业、软件企业;
  (二)经营状况良好,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申报、分批认定的方法。
  申报市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一)申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并依据专家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以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二条 申请市级认定的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法人代表证书等),团队成员相关证明;
  (四)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五) 孵化器各类管理制度及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孵化资金的文件、如何使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八)如申报专业技术型孵化器,需附上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中试基地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单价);
  (九)其他附件。
  第四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绩效评估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应按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作计划、总结和统计报表。已获得和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市级孵化器的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要把孵化器发展作为引进高层次科技创业人才、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技术升级的中心环节。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各类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制度,坚持“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化模式,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巡访和毕业企业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与银行、投资机构合作,创新面向科技创业企业的金融产品,拓展孵化功能,促进企业的加速成长。
  第十七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迁出孵化器的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八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和完善孵化器的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估。对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称号。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为、省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二十条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前3名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每年按实际在孵企业每家1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服务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孵化器在孵企业毕业后在本市落户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办法另行制定),并会同市审计部门定期对市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委托专业审计、财务机构对已拨付资金进行抽查、审计。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市诚信数据库,3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类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索贿受贿、吃拿卡要、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干预、妨碍项目评审、评估活动等失职、违纪行为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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